维力医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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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维力医疗
证券代码        603309.SH
注册资本        29,316.021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 C 区 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 C 区 4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广源
实际控制人       向彬
邮政编码        511434
公司网址        http://www.welllead.com.cn/
电子信箱        chenmeiling@welllead.com.cn
联系人         陈斌、吴利芳
联系电话        020-39945995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34 号)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9,632,21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99,442,298.6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627,358.48 元,实际可用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814,940.1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兴
验字[2021]21000110046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表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波动情况等;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
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维力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查阅了公司募集资
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认为维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仍有
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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