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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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力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80,2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106,950,000 股,其
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2,611,76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7.2434%,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24,338,23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56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对应限售股数量 52,262,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90%,将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股 本 为 106,950,000 股 , 其 中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予部分共计 5,815,000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
登记。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6,950,000 股变更为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2,765,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以 2022 年 5 月 30 日为
股权登记日,共转增 45,106,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57,871,000 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时
洪辉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14,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5.91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57,857,000 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
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及公司 2022 年业绩水平未达业绩
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3,292,8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5.91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54,564,200 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
校明、叶汉平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 310,8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5.91 元/股。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54,253,400 股。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
钊已离职、蔡卓龙职务变更为监事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67,2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5.91 元/股。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154,186,2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婷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
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
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2)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
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3)减持股份的信息
披露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
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2,262,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3.9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
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合计           53,102,000       34.44%     52,262,000    840,00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52,262,0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
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        李   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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