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因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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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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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11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1 楼报告厅召开。贵公司现场
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61,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735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06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6,85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6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5,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315,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3,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68,315,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68,315,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68,317,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855,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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