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防务: 观典防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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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观
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
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
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 2: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类型      类型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信息
               部门                                   明细   时间    地点     方式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附件 2: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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