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
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河北华通线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
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
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
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
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
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差异超过预告业绩 50%的, 为差异较大; 披露“以上” 的, 默认为上浮金额
不超过 50%, 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 或向下浮动, 为差异较大; 但如披露区
间的, 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 50%) 上下浮动 20%, 实际业绩
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披露“左右” 的, 亦上下浮动 20%, 实际业绩超
出此区间, 为差异较大。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情形;
的任一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或者较原预计金
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
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
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
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免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
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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