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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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应在
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可通过
现场、通讯表决召开,也可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等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上述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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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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