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微电: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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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5       证券简称:赛微微电   公告编号:2024-037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
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33.00 万股。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 万股(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占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度期权激励计划。
该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其具体执行情况如
下:
  根据公司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和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员工已获授的激
励期权数量为 818.1818 万份,其中 166.5464 万份激励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尚未办理行权手续,651.6354 万份激励期权的行权条件尚未成就。本次激励计
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度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2 年 6 月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
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
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芯片设计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励,对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
较高,通过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吸引行业内的高端、专业人才加盟,对公司的发展
非常重要,且本次激励对象在公司的大规模数模混合芯片设计方法论建设方面有
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研发人才队伍的建
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公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共计 2 人)     33.00       100.00%      0.41%
      合 计          33.00       100.00%      0.41%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
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
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40%
         自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0%
         自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和/或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20.00
元/股。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9.8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40.09%;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7.63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1.99%;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2.46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8.13%;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6.0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三)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文化的持续性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效性,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其次,随着行业竞争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尤其技
术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课题。科技型企业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
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
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20.00 元/股,以此将促进核心团队员工进一步稳
定,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
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赛微微电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赛微微电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
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研发产业化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
                    研发产业化,两项目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多串锂电池计量芯片项目研发产业化,相关产品实现累计销
第二个归属期      2024年
                    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BMS多串AFE芯片项目研发产业化,相关产品实现累计销售额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
                    不低于500万元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
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研发产业化指标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研发产业化指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该指标指的是自项目研
发成功至考核当年底的累计销售额,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也体现
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应用能力。因此该指标可以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增
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并
考虑行业波动风险,公司将本次激励考核的 2023-2025 年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
设置为:自项目产品研发成功至考核当年底的累计销售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公
司 2023-2025 年对应的研发项目分别为 2/3 串电池全保护芯片项目以及两串
锂电池电池计量芯片项目、多串锂电池计量芯片项目、BMS 多串 AFE 芯片项
目)。
  除公司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
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情况进行自查。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
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因此,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用该
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盘价);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月、28 个月、40 个月的波动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底):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
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激励对象在
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
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
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
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买卖股票。
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
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
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
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
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办理归属。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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