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2024
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84.7万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小伍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2)。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
性股票授予、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
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完成登记,登记
日为2023年5月26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
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94.25万股限制
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目标未达成,故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本期不能归属的部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109.95万股;
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84.7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
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