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四川宏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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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在保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 参会人员;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 会议通知时间。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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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提出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者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审查意见),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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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和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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