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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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
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
及管理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
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
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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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应当重视风险防范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在种
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
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组织建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
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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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
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
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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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
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
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
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
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
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交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负责
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
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信息保密、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
无关人员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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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
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
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
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报告:
  (一)公司内部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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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
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
对账事宜,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
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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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
等档案由财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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