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西
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放来先生、胡
越川先生、李秉心先生就各自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填报了《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自查表》,提请董事会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经自查,公司三位在任独立董事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放来先生、胡越川先生、李秉心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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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