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非标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尤尼泰振青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所”)对沈阳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上述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现就董事会出具的
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尤尼泰振青所出具的无法表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
异议。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监事会同意该专项说明的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出具的非标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王 靖 毛佳筠 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