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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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26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4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方合英董事长因公务委托刘成董事代为出席
并表决,黄芳、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等5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
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刘成董事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
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财富渠道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及<中信银
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24年个人理财业务策略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方合英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
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
限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与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
务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80.2亿元人民币,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关
联交易限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与中国烟叶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
易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行
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
附件2。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第七届董事会拟由10名董事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并同意:
  方合英董事长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
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刘成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亦不代理方
合英董事长行使表决权,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方合英先生、刘成先生均为连任董事,任期自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胡罡先生将在经本行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且获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就任,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
  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3,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执行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见附件4。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第七届董事会拟由10名董事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3名,并同意:
  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
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王彦康先生均为连任
董事,任期将自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6,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见附件7。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第七届董事会拟由10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并同意:
  廖子彬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周伯文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王化成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宋芳秀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
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
秀女士均为连任董事,任期将自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独立董
事在本行累计任职将不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上述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见附件9。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
成、宋芳秀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将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就候选人任职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请见附件10。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得相应的报酬
  方合英董事长、刘成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
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曹国强董事、黄芳董事和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在此基础上根据履职情况领取挂钩浮动报酬和津贴
  廖子彬董事、周伯文董事、王化成董事、宋芳秀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
政策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11。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关于执行董事、非
执行董事取酬政策的表决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因与上述议案中关
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取酬政策的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未就该表决事项通过决议,
同意将该表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召开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事项安
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奚国华。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
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
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
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
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
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截至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105,977亿元人民币,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6,778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946亿元人民币。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汕头市中山路198号柏
嘉半岛花园泛会所,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白俊杰。公司经营
范围为投资业务;资产重组与并购业务;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
顾问;投资咨询;法律与风险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302.78亿元人民币,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7.75亿
元人民币,净利润-18.69亿元人民币。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为5,7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公
司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
  中国烟叶公司是本行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9号,注册资本为9,662.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
江华。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烟草专卖品批发。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关联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华融华侨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华侨”)、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叶公司开展协定
存款业务,限额分别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80.2亿元人民币、3,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
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
款业务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额不
超过26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与华融华侨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
额不超过80.2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
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与中国烟叶公司开展的协
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
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
查,并予以认可。本次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
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开展限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
与华融华侨开展限额不超过80.2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国烟草总公司
开展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国烟叶公司开展不超过200亿
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开展限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
款业务,与华融华侨开展限额不超过80.2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国烟
草总公司开展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与中国烟叶公司开展不
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
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
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
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合英先生    中国国籍
  方合英先生,1966年6月出生,现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方
先生于2020年12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任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方先生于2019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本行行长,曾任本行
苏州分行行长、杭州分行行长、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副行长、财务总监。此
前,先后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任总经理助
理等。方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
获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截至本公告日期,方
先生持有本行H股915,000股。
  刘成先生    中国国籍
  刘成先生,1967年12月出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刘先
生现同时担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亚
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于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本行监事长,2022年
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具有丰富的发
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刘先生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截至本公告
日期,刘先生持有本行H股624,000股。
  胡罡先生    中国国籍
  胡罡先生,1967年3月出生,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风险总监。胡先
生现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本行长沙分行筹备组
副组长、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
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及本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此前,胡先
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
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
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
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
师。截至本公告日期,胡先生持有本行H股1,585,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执行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36个月均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均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均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除上文披露外,上述执行董事候选人与本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不
存在本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的情形。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
现提名方合英先生、刘成先生、胡罡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
人,并就上述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由提名人提名其为中信银行第
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
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方合英、刘成、胡罡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就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提名方合英先生、刘成先生、胡罡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
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王彦康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
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
宋芳秀女士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选举中信银行第
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相关议案提请中信银行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曹国强先生    中国国籍
  曹国强先生,1964年12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曹先生于2022年3月
起任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5月起任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副主任科员、
副处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本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本行党委委员并行长助理、副行长、监事长;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中信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曹先
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先后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获得货币银
行学专业学士学位,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得货币银行学硕士学
位,高级经济师。
  黄芳女士    中国国籍
  黄芳女士,1973年5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黄女士于2013年8月起任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7月起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杭州市保俶支
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
女士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
  王彦康先生    中国国籍
  王彦康先生,1971年3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于2016年8月起
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曾任国家
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审计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审计一处副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兼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曾
挂职湖北省郧西县副县长。此前曾在清华大学校部财务处及审计署驻国家烟草专
卖局工作。王先生获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硕士学
位,高级会计师。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最近36个月均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均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均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均未持有本行股份;与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不存在本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
现提名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王彦康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并就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由提名人提名其为中信银行第
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
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国强、黄芳、王彦康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廖子彬先生   中国(香港)籍
  廖子彬先生,1962年12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廖先生现任香港
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
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香港委员。此前,廖先生曾担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主席、香港毕马
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廖先生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周伯文先生   美国国籍
  周伯文先生,1976年10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先生是IEEE
Fellow/CAAI Fellow,2022年5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长聘教授、清华大学
惠妍讲席教授。此前于2003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历任IBM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人
工智能基础研究院院长、IBM Watson集团首席科学家、IBM杰出工程师;2017年
团技术委员会主席、京东云与AI总裁、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2020年3月至2021
年12月期间担任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创建北京衔远科技
有限公司。周先生毕业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电子和计算机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
二十多年来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
代信息技术有长期的学术研究和丰富的互联网实践经验。
  王化成先生   中国国籍
  王化成先生,1963年1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聘任的
杰出学者A岗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此前曾
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商学院副院长,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
方达基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王先生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在财务、会计、金融等领域研究
成果丰硕、具有丰富的经验。
  宋芳秀女士   中国国籍
  宋芳秀女士,1976年4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宋女士现任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金融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金融与投
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女士自2003年起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任教,曾历任讲师、副
教授、经济学院党委委员、金融学系副主任、经济学院院长助理,2006年至2007
年担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宋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
获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理论和政策、国际金融和资产定价,曾在经济
学重点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
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美货币国际化比较》及译著多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
课题研究。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附件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现
提名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作经验。
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1;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2;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3;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4;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5;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6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中信
银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中信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
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 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
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
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
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1)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

    (2)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
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
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
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
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中信银行现
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
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
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
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
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
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
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
  (十一)提名人在提交本确认函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
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
立性;
  (十二)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第 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
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同样具备上述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七、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担任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 6 年。
  八、被提名人廖子彬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香港注册会
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被提名人王化成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会计学专业博士、财
务与金融系教授,且在会计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九、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
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7;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8;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9;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10;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1;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12;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中信
银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中信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 1%的股份;
      (二)本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
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本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
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
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1)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

    (2)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
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本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
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
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
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本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中信银行现时及
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
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
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本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
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本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
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
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
    (十一)本人在提交本确认函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本人对中信
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本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
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七、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
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企业数量未超过 5 家,未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
立董事;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 6 年。
  八、本人廖子彬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本人王化成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会计学专业博士、财务与
金融系教授,且在会计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九、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
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
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廖子彬先生、
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本委员会各委员
不参与对其本人的资格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
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
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
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本委员会同意廖子彬先生、周伯文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为本行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附件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
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
酬政策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核,我们认为:
  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是结合中信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并同意将其提交中信银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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