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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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丰厚、更持久的回报。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为确保本次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确保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励对象名单》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误解之处;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刘斯斌、徐毅婷、舒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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