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 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建波先生为本次会
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为截
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2,40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2,4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44%;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40%;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1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楼永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林佳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