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叶子民先生、李会林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上述在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其向董事会提交
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上述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