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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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4-021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目前公司暂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17 号准则解释”),解释了“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
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
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
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
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
利: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
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
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
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
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
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
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
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
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
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
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
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
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
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
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
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
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
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
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
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
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
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
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
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
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
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
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
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b.第 a 项披露的金融
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
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c.第 a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
(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
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 a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
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
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
区间)。
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
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
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
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
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
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
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
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
追溯调整。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17 号准则解释。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若
涉及相关业务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17 号准则解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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