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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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董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角度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议事规则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专门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专门会议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为确保会议审议事项涉及信息
的充分、完整,独立董事可要求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专门会议,并在会议上
进行解释说明。该等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除审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可以根
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与中小股东权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协助做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及弃
权,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由证券部保存。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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