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和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
利益,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
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公司外汇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
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
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
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
匹配。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敞口额
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
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人或决
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
定。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方案,实施方案、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和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市场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
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年度外汇衍生
品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
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
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
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为负责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
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
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
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
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
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对外汇衍
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