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选的履历、业绩考核等相关资
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形成书面材料;
人选;
员进行资格审查;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者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事项涉及委员会成员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