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21012 号
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21012 号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
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2104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计类第 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
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保力新公司近年来经营成果
较差且所有者权益很小,因此选取资产总额作为基准,近三年资产总额平均数
为 62,912.67 万元,按 0.50%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问、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对营业收入中的经销商
客户收入共计 1,587.87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短缺,营业收入较低且扣非前后净利润均大幅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
值。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保力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
不确定性。
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 台,以 2800 万元价格出售给
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2020 年 6 月,保力新、
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
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截至 2023 年末,上述交易货款尚有 1980.4 万元未
收回。保力新公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2020 年曾向中山慧通
借出资金 930 万元。由于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
我们在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但仍无法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如“一、1” 所述,因保力新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13,649.07 万元,我们
对营业收入执行了包括检查、询问、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会计师对其中重
要的经销商客户共计 1,587.87 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由于审计范围受限等产生的影响,上述错报如存在,
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仅限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部分影响,因此不
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发表了保留意见。
如“一、2” 所述,保力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力新
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保力新公司
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应对措施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该错报对财务报表
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如“一、3” 所述,2020 年 4 月,保力新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经破产法院
同意,将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 台,以
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截止 2022 年末,上述交易
货款尚有 1,980.40 万元未收回。前任会计师所务所在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发
现,保力新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2020 年曾向中山慧通借
出资金 930 万元。鉴于上述情况,利安达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直接证据表明保力新公司与
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 2022 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
期尚未消除。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保力新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
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
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
(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
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因此,我们对保力新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对保力新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
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保力新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利安达)审计,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3】第 2428 号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保留事项一:2020 年 4 月,保力新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经破产法院同意,
将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 台,以 2800 万
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2020 年 6
月,保力新、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又签
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截止 2022 年末,上述交易货款
尚有 1,980.40 万元未收回。本年审计中发现,保力新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 2020 年曾向中山慧通借出资金 930 万元。鉴于上述情况,利安
达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直接证据表明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 2022 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保留事项二:福瑞控股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由于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
字等原因未能实施函证或无法取得银行回函,上述未能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共
计 5 个,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42.77 万元。上述情况导致我们无法
确定上述银行账户的余额及发生额,无法判断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已经对福瑞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获
取了相关银行流水并取得了银行回函, 因此,该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本专项说明仅供保力新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
用途。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