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三次
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涉及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21041 号] ,该报告为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过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
公司管理层等进行多次的交谈沟通,我们尊重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非常积极且高效配合、高
度支持,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的必需要件。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消除并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金宝长 田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