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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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应聘文件进行审查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并报请董事
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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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后;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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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难以满足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其他经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可能影响审计项目质量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五章 选聘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七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八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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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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