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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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锂科”或“发行人”)
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就长远锂科与五矿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
协议之补充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29 日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接受由五矿财务公司提供的以下金融服务:(1)财务、融资、投资顾
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
收付;(3)存款业务;(4)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5)贷款业
务;(6)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1)存款服务:协议期间,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在符合上海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一日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
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
  (2)综合授信服务:协议期间,五矿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情况另
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1)存款业务定价标准
  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也
不低于五矿财务公司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贷款业务定价标准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
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五矿财务公司向五矿集
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定价标准
  收费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五矿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
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公司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五矿财务公司
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3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21 日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协议中,存款业务:“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任一日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
  现调整为,存款业务:“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任一日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亿元。”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和内容之外,《金融服务协议》的其
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金融服务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补
充协议》为准。
  (1)乙方在甲方存款期间,甲方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乙方,向乙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配合乙方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①甲方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②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③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④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⑤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⑥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⑦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⑧甲方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⑨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2)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
  (三)《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条款内容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2 日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存款业务:“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一日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
过人民币二十亿元。”
  现调整为,存款业务:“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任一日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四十亿元。”
  (四)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
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约为 33.44 亿元,
在五矿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 0 元,开立五矿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余额为 0 元。
  公司在五矿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五矿财务公司因
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在五矿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以进一步保证公司在五矿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安全性。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
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公司
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部、纪检审
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
现风险苗头,将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当五矿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
何一种情形,将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提供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报、年报中予
以披露,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公司对五矿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风险评估意
见如下:
  (一)五矿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
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
  (二)未发现五矿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五矿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
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五矿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五
矿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金
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已对协议期限、交
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每半年披露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远锂
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杨   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远锂
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乔   端       施   伟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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