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远锂科: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南长远锂
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
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
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
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
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
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
知全体委员,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
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
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远锂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