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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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离职)由 22.10 元/股调整为 21.30 元/
      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退休)由 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21.3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3.93 元/股调整为 43.13 元/股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实。
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1,410 股,
剩余限制性股票 7,056,190 股。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12,540 股,
剩余限制性股票 4,922,670 股。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36,480 股,
剩余限制性股票 2,768,150 股。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
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 元
(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因离职回购:P=P0-V=22.10 元/股-0.80 元/股=21.30 元/股。
                                           (其中:P0 为调
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退休回购:P=P0-V=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0.80 元/股
=21.3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43.93 元/股-0.80 元/股=43.13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综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离职)由 22.10 元/股调整为 21.30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退休)由 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调整为 21.3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43.93 元/股调整为 43.13 元/股。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调整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价格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己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2022年修订)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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