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
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战略管理部门(或由董事会指定某一部门)为战略发展及
投资审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发展及投资
审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某一部门负责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召集人
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
议或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应由2/3(含2/3)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改。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如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导致本工作细则内容与之
抵触时,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