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
后,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
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
选名单,报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
(三)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
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及预算审核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
容、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
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及预算审
核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改。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如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董事会应及
时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