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现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