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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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F(430022)
            电子信箱:dewell@dewel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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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2024)得伟君尚字第 4363 号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
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之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百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相
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必要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具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影印材料、说明、承诺或证明;其提供或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公
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业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开披露的文
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
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单独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主管
单位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金来源、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相关激励对象离职及/或岗位
调整的依据、程序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项。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
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注销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
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汪梅方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核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司转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市国资委”)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武国资
改革[2022]5 号),武汉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汪梅方、何飞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核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16 日,
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行为,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在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汪梅方、何飞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 3.00 元/股的价格向 3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992,014
股限制性股票。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经营
需要离职或工作岗位调整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组织调离、
工作岗位调整、退休、死亡、主动辞职等原因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8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本次
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要
求。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激励计划》第十四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二)
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免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激励对象
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
系、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14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离、工作
岗位调整、退休、死亡、主动辞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六章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配股、
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无需做相应的
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组织
调离、工作岗位调整、退休、死亡的 10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3.00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对主动辞职的 4 名激励对象尚未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3.00 元/股)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的本次回
购注销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
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
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龚顺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邵婷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新怡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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