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潘峰、刘
中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
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