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 柳工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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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
委关于印发〈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对公司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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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工董事会公告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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