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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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
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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