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体 时 间为2024年 4 月 26日交易时间 ,即 9:15 —9:25,9:30— 11:30 和13:00—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立城B座4层公司会议室
开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何松春先生代为主持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43,005,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8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2,125,5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6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7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83,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1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7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审议 8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33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33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7.00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8.00 《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27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鸣剑、林利欣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