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04月26日14:50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
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4月26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04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04
月 26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04 月 2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量为 202,324,1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85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01,561,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73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7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898,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0%。
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李然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04,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3%;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75.5066%;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24.4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9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8%;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85.3039%;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4.6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1,67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11%;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8.1563%;反对6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71.8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1,67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11%;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8.1563%;反对6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71.8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1,766,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246%;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37.9537%;反对5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62.0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9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8%;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85.3039%;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4.6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02,19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48%;反对
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85.3039%;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4.69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李然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