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9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6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
、《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260,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
由 505,228,262 股减少至 504,968,262 股,注册资本将由 505,228,262 元
减少至 504,968,262 元。公司将及时披露回购注销完成公告,股本总数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
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
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有限公司证券部
下午 15:00-17:00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
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