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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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璟开意字 2023007-3 号
                                  法律意见书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璟开意字 2023007-3 号
致: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廖国靖、王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
件、资料及公告,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已向本
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的、有效的及全面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法律意见书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发布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审议事项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召开,
地点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 35 号天之泰大厦 12 楼 1220 会议室,由
董事长申光明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238,685,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87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于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4,921,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参加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919,1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3,154,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向公司提供。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对《会
议通知》已列明的事项搁置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1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 1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67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 11,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23,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0329%;反对 174,16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67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 1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523,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0328%;反对 174,162,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6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7,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9%;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廖国靖
               经办律师:
                           廖国靖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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