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
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
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董事会或证券部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裁无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原则上
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
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三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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