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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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
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
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经理负责管理公
司审计部日常工作,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
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
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
要求的专业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
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
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
括: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索或向后推迟,被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被审公司(部门)
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有权向董事会汇报,并对有
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责任;
侵占的公司资产;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
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
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如需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
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
当。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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