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筹集与管理,具体执行与投资管
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需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八条 证券投资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
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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