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 2023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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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4 月26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
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
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止2024 年 4 月 22 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登 记在册 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1 名,代表股份 95,32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64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6,401,1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合计 111,722,37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431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 ,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8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关于<南宁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
              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
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投票),弃权 369,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108%;
投票),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投票),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议案》:同意 110,939,9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投票),弃权 369,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108%。
投票),弃权 158,4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424%。
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 股(含网络
投票),反对 624,0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58,400 股
(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4 月26 日出具,正本一 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
字页)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甘剑平
经办律师:陈振宇 甘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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