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行
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声誉;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
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
信息,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评估;安排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服务协议、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
联络;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
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务约定书等协议,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
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业务约定书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会
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评价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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