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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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
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
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并
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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