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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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核查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制度的成效,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
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
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
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
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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