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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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
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汪祥耀先生、贾生华先生以及报告期内历任独立董
事于永生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并
将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经
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529,138,720.52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5,736,808,333.16
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
股东利益,公司拟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11,443,89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剩余
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送股。
   本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一致,具有合法合规性。
   若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
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23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其 摘 要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18 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
地履行审计工作和约定责任,2023 年度的审计费用为 350 万元,现
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鉴于 2024 年度审计工作量尚无法确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2023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专项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
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拟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
权益比例不超过 50%的项目公司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126.511 亿元的财
务资助额度:
  (一)被资助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
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三)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
施等;
  (四)
    拟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即人民币 126.511 亿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即人民币 25.3 亿元)。
  (五)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详情请见公司 2024-020 号公告《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的特点,在合作项目预售后,为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合作协议的
约定,项目公司拟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
并在符合相关预售款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度和整体资金安
排,以闲置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为提高上述事
项的实施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公司向合作方股东
提供财务资助合计不超过 68 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 2024-021 号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正常资金需求,切实提高项目
建设及运营效率,确保控股子公司融资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情况,公司(含公司
控股子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控股子公司分别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及 50 亿元的新
增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 2024-022 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汪祥耀先生、贾生华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第二、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十五项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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