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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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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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
    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
    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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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
    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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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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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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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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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须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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