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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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核查意见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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