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伟
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激励的;
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莫竹琴女士、骆鹏先生、宋奇勋先生、邓雄先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胡智勇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关键
作用。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莫竹琴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供应链中心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工作;骆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研
发中心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管理工作;宋奇勋先生担
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主要负责海外市场管理工作;邓雄先生担任公司产品管
理部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及品牌管理工作。
上述人员对公司的技术或业务的管理和提升起到重要作用。综上,本激励计
划将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莫竹琴女士、骆
鹏先生、宋奇勋先生、邓雄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有助于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券
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行权
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安排。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