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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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1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创电气)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草案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430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0,259,274股的2.05%。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尚有265万股仍在有效期内。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3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0,259,274股的2.05%,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伟
创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莫竹琴女士、骆鹏先生、宋奇勋先生、邓雄先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
籍员工。
  胡智勇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关键作用。间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莫竹琴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供应链中心总监,
主要负责公司的供应链管理工作;骆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研发中心总监、核心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管理工作;宋奇勋先生担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主
要负责海外市场管理工作;邓雄先生担任公司产品管理部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及
品牌管理工作。上述人员对公司的技术或业务的管理和提升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将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莫
竹琴女士、骆鹏先生、宋奇勋先生、邓雄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求,有助于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
                            占授予权益总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告时股本总额的
                             数的比例
                     (份)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
胡智勇 中国                       800,000    18.60%   0.38%
        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供应
莫竹琴 中国                       150,000     3.49%   0.07%
        链中心总监
        董事、研发中心总监、
骆鹏   中国                      150,000     3.49%   0.07%
        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部总
贺琬株 中国                       150,000     3.49%   0.07%
        监、董事会秘书
        研发中心副总监、核心
何承曾 中国                        70,000     1.63%   0.03%
        技术人员
         小计               1,320,000     30.70%   0.63%
二、其他激励对象
宋奇勋 中国    国际业务部总监            150,000     3.49%   0.07%
 邓雄  中国   产品管理部总监            160,000     3.72%   0.08%
其他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9 人)
         合计               4,300,000    100.00%   2.05%
  注 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
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注 3: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勇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莫竹琴女士、骆
鹏先生、宋奇勋先生、邓雄先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
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第一个行权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第二个行权期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第三个行权期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
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
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办理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7.5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7.5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7.57元/股;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6.69元/股。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A)档         业绩考核目标(B)档         业绩考核目标(C)档
 行权期
         公司行权系数 100%         公司行权系数 90%         公司行权系数 80%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 两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两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 两 个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件之一:
第一个行   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 25.51%。     增长率不低于 19.23%。     增长率不低于 12.96%。
       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22.28%。       率不低于 16.32%。       率不低于 10.37%。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件之一:
       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44.46%。     增长率不低于 31.20%。     增长率不低于 26.45%。
第二个行
       基数,2024-2025 年累计   基数,2024-2025 年累计   基数,2024-2025 年累计
 权期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数,2024-2025 年累计净   数,2024-2025 年累计净   数,2024-2025 年累计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公 司需 满足下 列三 个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件之一:
       基数,2026 年收入增长      基数,2026 年收入增长      基数,2026 年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65.99%。       率不低于 49.44%。       率不低于 45.61%。
第三个行
 权期
       基数,2024-2026 年累计   基数,2024-2026 年累计   基数,2024-2026 年累计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营 业收 入增长 率不 低于
       数,2024-2026 年累计净   数,2024-2026 年累计净   数,2024-2026 年累计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减值、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
处置损益的影响。
 注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注 3:上述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其中,个人绩
效分为A、B+、B、C、D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
权比例的标准系数,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比例:
           等级                        标准系数
            A
           B+                             K=1
            B
            C                         K=0.8
            D                          K=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公司层面期权成就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
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
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
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
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
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
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
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4月25日用
该模型对授予的430万份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
如下:
期限);
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choice数据库);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5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计摊销
 数量(万份)     的总费用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
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它税费。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
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
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
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
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
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
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反贪腐制度
等廉洁规定、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
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股票期权行权所
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同时,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
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
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退休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
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
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
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
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
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行权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
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行权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作废失效。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三)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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