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
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
致”的原则,特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
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
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
董事津贴自股东大会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 《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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